洗錢和反洗錢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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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 刑法

schirach.law在慕尼克的核心競爭力是根據《洗錢法》(GWG)和§261 StGB(洗錢)對洗錢領域的罰款和刑事指控提供諮詢和辯護。行政犯罪法與刑法密切相關。

作為慕尼克律師協會董事會成員的工作之一,馬可·貝內迪克特·馮·希拉赫擔任第十五部門-防止洗錢的主席。根據§§ 50 No. 3, 51 GwG,慕尼克律師協會根據洗錢法對其所在地區有義務的律師和商會法律顧問進行預防性監督。

由於對此事的深入研究,schirach.law已經積累了廣泛的經驗,可用於防止洗錢和在發生行政犯罪和刑事指控時進行辯護。

洗錢企圖將非法獲得的資產視為合法獲得的資產。可以說,您可以為當局將資產“清洗”乾淨。洗錢罪的前提是首先犯下了另一項刑事犯罪,即所謂的上游犯罪,資產的來源。

根據《刑法典》第261條,企圖將非法獲得的資產偷運到經濟週期不再只對任何肇事者進行懲罰。《洗錢法》還對某些群體規定了廣泛的報告、盡職調查和文件義務。這樣就有可能更有效地查明因洗錢而受到起訴的人。

長期以來,國際和國家調查當局一直被要求系統地起訴洗錢活動。除其他外,這是由於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金融行動工作組)的活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1989年成立的 FATF的成員。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是打擊和防止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擴散融資的最重要的國際機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最後一次審計是在2022年。根據審計報告,由於仍然存在缺陷,預計未來幾年迫害將進一步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