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刑法
海關刑法
自我揭露
AWV——報告
慕尼黑對外經濟刑法與海關刑法律師
策略性刑事辯護與諮詢 – schirach.law
對外經濟刑法和海關刑法是經濟刑法的主要領域之一。schirach.law對此特別重視。作為慕尼黑對外經濟刑法和海關刑法的律師,本律師事務所為全國範圍內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國際貿易中的刑事和罰款法律程序方面的諮詢和辯護服務。
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因為違反這些法律往往會導致罰款或刑事調查,從而造成嚴重的經濟和個人後果。
因此,這些法律領域對企業和個人而言至關重要。對於參與國際商品、服務或資本交易的參與者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schirach.law擁有多年實踐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快速、清晰且有針對性的諮詢服務。
慕尼黑對外經濟刑法與海關刑法律師
國際貿易中的法律諮詢
對外經濟法規範德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往來,同時保護安全、外交、經濟和貿易政策方面的利益。為了保障這些利益,國家會介入並限制特定領域的自由經濟往來。
由於全球政治環境不斷變化,立法者定期調整對外貿易法。因此,企業和個人不斷面臨新的法律要求。
例如,當企業未能建立有效的合規架構時,就會出現問題。同樣地,員工培訓不足也經常導致風險。此外,複雜的供應鏈和國際合約也增加了法律糾紛的風險。
對外貿易法中的禁止與許可義務
對外貿易法規定了禁止事項和許可義務。此外,該法還要求經濟參與者提交貨物隨附文件或報告特定交易。
《對外貿易法》(AWG)和《對外貿易條例》(AWV)構成了國家的法律基礎。與此同時,歐盟法律對這一領域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國家法規在雙重用途商品方面往往只具有補充意義。
海關當局負責監督這些規定的遵守情況。它不僅檢查貨物流通,還檢查服務、資本和支付交易。同時,它還追查違法行為。而刑事犯罪則由檢察機關處罰。
特別是在涉及國際事務的複雜情況下,及早諮詢 慕尼黑的外貿刑法和海關刑法律師至關重要,以便及時識別風險並採取對策。
對外貿易報告義務
《對外經濟條例》(AWV)要求企業和個人在資本和支付交易方面進行廣泛的申報。這些申報提供了重要的統計數據,例如國際收支或股權關係等。
因此,主管機關嚴格監督通報義務的遵守情況。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以 30,000 歐元的罰款。
企業和個人 僅可透過電子方式向德國聯邦銀行提交報告。schirach.law 積極協助客戶 透過AMS 門戶網站準確且及時地提交報告。
對外經濟刑法與國際股權交易中的申報義務
根據對外貿易法,企業和個人若持有外國企業的股份,則須履行廣泛的申報義務。所謂的直接投資存量統計數據記錄了佔資本或投票權 10%以上的跨境持股情況,供德國聯邦銀行進行統計分析。
K3 報表(海外投資)
一則 K3 報告 當企業或自然人持有至少 10%的外國企業股份,且該企業的總資產超過特定門檻值時,則必須提交 K3 報告。間接持股也必須進行報告。
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總資產超過600 萬歐元時,才須履行報告義務。
外國企業參與國內企業的 K4 報告
K4通報 K4 申報 涉及外國人持股比例至少達到 10%的國內企業。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和營業場所也屬於此範圍。
如果低於特定的資產負債表限額,則可豁免。
特別是在複雜的投資結構中,及早進行法律審查對於避免外貿刑法中的罰款或刑事風險至關重要。
根據《外貿條例》的付款通報
除了投資外,跨境付款也須遵守《對外經濟條例》(AWV) 的廣泛申報義務。在國內居民與外國居民之間進行的、超過特定門檻值的付款均須申報。
支付交易中的 Z4 和 Z10 通知
必須申報的項目包括:
-
匯款與現金支付
-
抵銷與結算
-
企業或營業場所的實物出資
這些付款稱為 Z4 報告 。如果與證券或金融衍生品有關,則應作為 則須提交 Z10 報告 。
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申報門檻提高至50,000 歐元。低於此門檻的付款以及特定商品和信貸交易不適用此規定。
然而,錯誤或未提交報告可能導致行政違規或刑事訴訟。
根據《外貿法》第 22 條第 4 款,通過及早自首進行辯護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 22 條第 4 款,對過失性違規行為,可透過自首免於刑事處罰或罰款。前提是違規行為是在自我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並在當局展開調查之前報告。
此外,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違規行為。自首是否有效,關鍵取決於該違規行為是否屬於過失行為。
錯誤或延遲的自首可能喪失其保護效力。因此,精確的法律準備至關重要。
海關刑法與稅務刑法中的刑事辯護
海關刑法主要涉及從事跨境貨物貿易的企業。然而,個人也可能成為關注的焦點,例如未申報現金或應繳消費稅的貨物。
海關犯罪行為在《稅收基本法》第 369 條及以下條款中有所規定。其中包括:
-
逃稅
-
違禁與走私
-
逃稅
-
偽造稅號
此外,還存在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 377 AO),可處以最高 50,000 歐元的罰款,甚至可能導致商業活動被禁止。
由於涉及國際因素,海關刑事訴訟特別複雜。因此,需要及早制定有條理的辯護策略,以減輕對個人和企業的影響。
海關法中的自我揭露可免除處罰
海關刑法也規定了 根據《稅收基本法》第 371 條規定,自首可免於處罰 。但該條款僅適用於逃稅行為。其他罪行,例如走私或收受贓物,則不受影響。
自首失敗時,免於處罰的權利即告失效。 在這種情況下,自首僅能作為減輕刑罰的因素。
schirach.law 在對外經濟和海關刑法領域的服務
schirach.law 為客戶提供 全面的諮詢和辯護服務,包括:
-
預防性合規諮詢,
-
海關和對外貿易審查、
-
行政違規及刑事訴訟程序
-
根據《廢棄物管理法》和《稅收條例》的自首申報
-
為總經理、董事會成員及高階主管提供辯護。
本律師事務所積極分析風險,制定個性化策略,保護客戶免受個人和企業制裁,例如登記記錄或許可證撤銷。





